酌古鉴今:唐太宗赞成“法律大于皇令”

作者:罗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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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列传第二十四》记载:

唐朝初年,官员选拔制度尚不完善,有的人靠冒名顶替虚报资格,获得了官位。唐太宗下令,要求这些人自首。若不自首,查出来就判死刑。不久查出来一个人,戴胄依照法律,判处他流放。唐太宗责备戴胄说:“我下诏书说过,不自首的,查出来要判死刑,现在你却判了他流放,这是失信于天下。你因这案件收受贿赂了么?”

戴胄说:“我没有收受贿赂。陛下如果审判此案,若要杀他,我管不了。但若由我审理的话,怎么敢脱离法律?”

太宗说:“你自己守法,却让我失信,我怎么办?”

戴胄说:“依法办事,更能取信于人,言论却是一时喜怒所发。陛下一时发怒,要杀掉此人,可又知道不应该,这才让我依法判决,这才是忍自己的小愤怒,而保存国家的大信用!如果再反过来做——依一时的愤怒而违背信用,我将为您深感惋惜。”唐太宗大有感悟,同意了他的意见。

戴胄多次犯颜直谏,每次查案都严格依法。在分析案情的细节时,他总是条分缕析,言如泉涌,十分熟练。因此,太宗更加看重他,后来任命他为尚书左丞。又体念他的贫穷,特意下诏书赏赐钱财十万。

俗话说:“伴君如伴虎。”天子震怒,谁不心惊胆战?而戴胄在此雷霆万钧的时刻,还能坚持原则,违抗圣旨,依法办事,其勇气难能可贵。

古人讲:“明哲保身。”这么看来,似乎戴胄不懂这个道理。但笔者认为:戴胄的言行,正是对“明哲保身”这个词的最好诠释。其中的关键,是看明的什么“哲”,保的什么“身”。

在古代,“明哲保身”并不是现在的这个意思,而是指明白了做人的道理,具足了智慧和道德,才能避免灾祸,保全自身。《诗经·大雅·烝民》曰:“既明且哲,以保其身。”明哲就是明智,通达事理。原指明达事理的人,能洞见时势,善于选择安全而避免危害,保全人们的生命。唐代白居易《杜佑致仕制》云:“书悴事君,明哲保身,进退始终,不失其道,自非贤达,孰能兼之?”

在特定情况下,这种“哲”,表现出来的不仅不是退缩和逃避,而是一种担当和坚持,这更需要超人的勇气、意志和胸怀。明哲保身原本是个褒义词。后来,中共把这个词义用歪了,成了贬义词,专指为了个人得失,而丧失原则的庸俗处世态度。

本文中,戴胄所保的“身”,不仅仅是自己的血肉之身,更是“天下之身”,是天地间的正气,是人心中的正义。所以戴胄要不惜冒生命危险来保护她。这正是戴胄的远见所在。因为“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如果“天下之身”败坏了,那么在其中的自己的区区血肉之身,又能苟且偷生多久呢?@

责任编辑:王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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