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的「壯丁團牌」

李吉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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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丁團牌正面書:「台南州」

壯丁團牌背面書:「虎尾郡 壯丁團」


年代:20世紀 材質:杉木 寬:3.7公分 高:6.8公分

台灣早期開發過程中,許多聚落都組織有護衛隊,隊員平時各有所司,按排班輪流巡守聚落,以預防宵小,抵抗外侮,維護安全。

至日本治台第三年起(明治31年,1898年8月),兒玉源太郎出任第四任總督,以後藤新平為民政長官,頒布「保甲條例」做為警察行政之輔助機關。其以十戶為甲,十甲為保,然後由保、甲內之戶長中推選保正和甲長,經地方官認可後出任,任期二年,此係無給名譽職。而且,總督府為節省行政經費,並未設事務所,保正和甲長皆於自宅處理保甲事務;其他一般保甲事務經費,亦均由各戶分擔。

此外,為鎮壓武裝抗日勢力,防範災害,另由17歲至40歲間之保正、甲長組成義務性質之「壯丁團」,推選團長、副團長擔任領袖,此亦為無給名譽職。

起初,保甲成立之目的是作為政治和社會控制的工具,在警察指揮、監督下,負舉發犯罪及協助搜捕犯人之責。因此,其任務包含協助調查戶口、監視出入者、警戒風、水、火災、義務勞動等等;而壯丁團更是總督府搜剿抗日勢力的重要工具,其組織人數與日遽增,至1903年(明治36年)7月,全台計有壯丁團1,058個,團員134,613人,可見總督府動員之徹底。而且,為發揮保甲功能,約束並控制保甲、壯丁團成員,總督府訂有「刑罰連坐責任」及「保甲規約連坐責任」,使其生活、行動完全在控制之中。

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保甲、壯丁團更成為戰時動員機器。各郡成立「保甲協會」,各州成立「保甲協會聯合會」、「州聯合保甲壯丁團」,分大隊、支對、中對、小隊、分隊等編制。此時,壯丁團計有1,035個,團員42,475人;迄1942年,壯丁團增為1,117個,團員62,605人。

綜之,自兒玉源太郎上任後,採「無方針主義」,宣稱本諸懷柔政策,除基層行政首長外,納有才識資望之臺籍菁英,擔任參事、庄長、保正、甲長、壯丁團長、教師等基層行政或治安組織人員,作為疏通上下情之橋樑。此政策大約維持了二十年,總督府有效地籠絡並利用台籍菁英,使其成為殖民施政的輔助工具,達成徹底壓制武裝抗日活動的目的。

主要參考資料:張勝彥、吳文星、溫振華、戴寶村編著:《台灣開發史》國立空中大學印行,2003年9月。

註:日治時期行政區劃分為「州、郡、街、庄」,當時雲林地區隸屬台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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