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課程教材 大綱草案

連載:公民課程教材-《公民常識》(十七)

第三冊-公民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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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日訊】公民常識(第三冊)

公民權利的保護

一、怎樣實現公民權利

65.沒有只有權利的義務,也沒有只有義務的權利

怎樣才能保護人權?如果誰能對此問題給出一個行之有效的回答,那麼他馬上可以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為人權而進行的鬥爭和侵犯人權的歷史一樣古老。如果你想保護人權,就必須限制那種淩駕於他人之上的權力,並確保這種權力受到持續有效的監督。而要達到這樣一個目標幾乎就和中頭獎一樣,可能性小得令人幾乎看不到任何希望。但是我們說過了,人不是天使,但也不是魔鬼。如果人人都是天使,我們就不需要什麼人權,人人都是魔鬼,我們談人權也沒有任何用處。因為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魔鬼雖然強大,但天使更有人性,天使總有一天會戰勝魔鬼。

權力者反對人權,理由是保護人權損害了國家和公民的利益,政府的軟弱會導致敵人得逞,保護人權的後果會導致革命和內戰。他們害怕的不是威脅者,而是監督自己的人。(當年在越南戰場上打仗的美國軍人,他們看到從國內追來查賬的審計局的人,比看到越共還可怕。)他們相信只有通過國家恐怖才能平息反對派。長遠來看,任何一個政府都不能把自己的權力建立在刺刀之上。

在人權問題上,要麼是徹底的勝利者,要麼是徹底的失敗者。中間道路是沒有的。

(《人權是什麼》)

憲法原則是:“公民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享有相應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果不享有權利而去承擔義務,那麼這種道德要求本身就是邪惡的。它相當於讓人承擔奴隸的重壓同時又要有公民的熱情和積極性。這是不可能的。對公民政治權利和自由的漠視的嚴重後果,使正常而迫切的參政訴求缺乏制度支援,參政成了一件要冒著生命危險的事,會導致公民對政治生活的漠視。一場偉大的變革決非僅有少數人的勇氣和犧牲就可成就的。即使他們有幸成功了,而公民在發生偉大變化的時代卻無所奉獻、無所助益,在一些人冒險去爭取自由時仍漠然視之、無所作為,享受這樣的自由時又如何可以心安理得?不會有真正的長久的自由。(唐昊:政治冷漠)

權利和義務對等,並不是在主張公民可以為所欲為,或者說公民不應該承擔義務。公民應該承擔義務,但是這些義務只能從公民所享受的自由與權利中產生,不存在任何獨立於權利與自由之外的自在的義務。如果有的話,那肯定是統治者強加給人民的義務,是要求人民承擔的對統治者的義務。這類的義務越多,給公民剩下的自由就越少。因此,從法律上公民的義務盡可能降至最低限度,而且所規定的任務只能直接派生於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強調義務可能是擔心公民不清楚自己的責任。但是,這類義務強調在實際生活中毫無用處。如果有什麼用處的話,那就是為統治者懲罰那些要自由爭權利的人提供法律上的藉口。通過這類義務條款,會通往失去自由之路。

66.公民權力的保障取決於動力,不取決於阻力(責任感)

當一個社會出現集權專制,貪官腐敗,英雄倒下,社會崩潰局面時,思考的角度往往把矛頭指向權力者,而不是追究制度和公民自己。即使追究到了制度,如戊戌變法,辛亥革命,也最終又回到了權力者的身上,因為制度是由權力者制定的,很少有人追究公民的責任,大眾意識不可違,我們可以撤換權力者,但是我們無法撤換公民,我們可以移植資本主義先進的憲政制度,但是,我們無法移植環境。制度可以學習,環境是無法拿來的。制度革新可以通過一場革命來完成,而公民社會是無法用一場革命來搞定,只能是慢慢養成。許多社會問題的責任看似由政府的行為造成的,但其根源卻在公民身上,有什麼樣的公民,就有什麼樣的政府。好的制度是限制權力者的,每一點一滴的制度進步,都是靠著公民不懈的鬥爭和努力得來的,怎麼可以靠權力者的仁政和恩賜呢?這不僅僅需要勇氣和獻身精神,更需要理性、寬容和科學的精神。科學精神不是指物質上的科學技術成果,而是指質疑權威的精神和目標,是確立一種質疑權威的價值體系。尋求創造自由的價值觀念。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有那麼好的基礎教育,但是長期以來卻遠離諾貝爾獎,而美國那些只知道打籃球的中學生,卻不乏獲諾貝爾獎的科學精英。

公民就是取代國王成為國家的實質統治者,而政府首腦只是被公民雇傭的國家領導者和管理者,公民最自豪的口號就是:“我是納稅人”,納稅不是為別人或者國家在做貢獻,而是公民在行使作為國家的真正主人管理國家的權力。納稅是一種自願自主的交易和契約,不是什麼無私奉獻,“納稅光榮”更是一句莫明其妙的口號。納稅是維護公民的權利。是國家有求於公民,而不是公民求著國家。

公民社會的養成,意味著每個公民對社會承擔個體的責任,同時享有應有的權利。

67.自由即正義

公民自由在真正純粹意義上是人間的至福。我深信全部人類有此天賦權利,人間最黑暗和最醜陋的犯罪即同剝奪自由聯繫在一起。人類的神聖權利,在人性的全部歷史畫卷中,它猶如燦爛的霞光,由上帝自己親手織成,人間的力量不可能毀滅它、遮蔽它。――漢密爾頓

200多年以前–已經很久遠了,一位黑奴被從非洲帶到了倫敦。在那裏,他伺候主人近兩年,潛跳了。主人抓獲了他,給他戴上鐵鐐。事件被交付給曼斯菲爾德法官–英國法治史上一個界碑式的人物。全國都關注著這一案件,因為當時在英國有約15000名奴隸,每個奴隸價值50英鎊。如果奴隸們都獲得自由,奴隸所有者們將損失75萬英鎊–這在當時是一個很大的數位,而法律並沒有禁止奴隸買賣。曼斯菲爾德法官這樣判道:奴隸制度的狀況是如此醜惡,以至除了明確的法律以外,不能容忍任何東西支援它。因此,不管這個判決造成何種不便,我都不能說,這種情況是英格蘭法律所允許和肯定的。因此必須釋放這個黑人。……每個來到英格蘭的人都有權得到我們法律的保護,不管他在此之前受過何種壓迫,他的皮膚是何種顔色。英格蘭自由的空氣不能讓奴隸制玷污!

15000名奴隸成了自由的人,盡情地呼吸著英格蘭自由的空氣。

稟承英國自由和法治的優良傳統,英國當代最為著名的法官–丹甯勳爵–在其法官生涯中,一再闡明這樣的立場:

憲法不允許以國家利益影響我們的判決:上帝不讓這樣做!我們決不考慮政治後果;無論它們可能有多麼可怕:如果某種後果是叛亂,那麼我們不得不說:實現公正,即使天塌下來。

政府受到法律的約束,即不能超越法律之上,也不能任意地改變法律。人權是不可剝奪的,國家無論大小、強弱、貧窮、富有,民主或專制,都不能廢除人權,也不能侵犯他們,這同樣適用於制訂憲法的機關,即使由於革命、全國大罷工,憲法被宣佈廢除,或被新憲法取代,這些也並未授權國家的制憲機構任意地閹割人權。

取代國王的不是人民的統治,不,絕不是人民的統治,而是引入立憲民主制,由於立憲民主制的建立,人民應當接受法律的統治。

看看當今的世界,遵循這樣的規律建立的國家還不多,不過,當英美法系國家的適用實踐而把這個原則理解為法治,這個概念的承諾和實現就成為實現和平和權利的必需。(《人權是什麼》)

美國獨立戰爭時期追求公民自由的先鋒漢密爾頓寫道:“我覺得公民自由在真正純粹意義上是人間的至福。我深信全部人類有此天賦權利,人間最黑暗和最醜陋的犯罪即同剝奪自由聯繫在一起。人類的神聖權利不能到文獻中尋找。在人性的全部歷史畫卷中,它猶如燦爛的霞光,由上帝自己親手織成,人間的力量不可能毀滅它、遮蔽它。”誠如他所直言:“我無比崇尚的是自由,這就是真相。”

托克維爾畢生奉為終極價值的是自由,在人類心目中,自由是首要的價值。對於人類來說,自由永遠是值得追求的理想之物。珍視自由的民族,“把自由本身看做一種寶貴而必需的幸福,若失去自由,任何其他東西都不能使他們得到寬慰;若嘗到自由,他們就會寵辱皆忘”。如果僅僅為了物質福利而追求自由,自由是飄忽之物;因為專制制度也能使人在物質上得到短暫的滿足。“誰在自由中尋求自由本身以外的其他東西,誰就只配受奴役。”自由的誘惑力,自由本身的魅力,與物質利益無關;為自由而生的人們,只望在“法律的惟一統治下,能無拘無束地言論、行動、呼吸的快樂。”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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