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epochtimes.com)
胚胎干细胞潜藏庞大的商机,但同时也存在伦理争议。昨日的一场论坛上,部分法律专家认为,国内有必要对胚胎干细胞研究进行立法,使研究者不致感到茫然或趁势取巧。他们并建议,管制胚胎干细胞研究时,应掌握“告知后同意”、明确厘清捐赠者与研究者的利益归属,及视胚胎干细胞为其他所有途径都失效时,最后才采用的途径。
经济部技术处廿九日举办“因应廿一世纪生物技术革命之法制维新”研讨会。邀请国内外生技与法律专家,共同探讨后基因时代个人化用药趋势、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引发的法律争议等议题。
民进党籍立法委员尤清表示,各国对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管制松、紧不一。其中又以德国与英国为两种不同的代表。原则上,德国禁止胚胎干细胞的输入与应用,英国则是准许。
至于台湾,尤清表示,目前与干细胞研究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以“人工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规范”为主。前者是卫生署依法定职权所订定的命令,并无法律授权基础;至于后者,仅是卫生署医学伦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连职权命令都称不上。尤清说,他打算在九月提出台湾版的胚胎与干细胞研究保护草案。
铭传大学法律系教授陈英玲则提醒,解决生物医学研究自由与保护胚胎利益的冲突,比例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机制。归纳各国管制模式可发现,唯有动物胚胎干细胞无法达成研究目的时,才能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而且,除非既有的干细胞株无法满足需求,否则不能再破坏新的胚胎以萃取干细胞。
人类基因草图解码,固然为疾病预防与个人化医疗带来福音。但伴随而来的个人基因资讯的“歧视”与“隐私权”问题,亦被热烈讨论。其中,又以职业雇用及保险给付两大领域引发的问题,最受关注。
前美国能源部人类基因组ELSI计划主持人叶思礼(Michael Yesley)廿九日表示,禁止基因歧视的立法,通常已含括基因隐私权的概念在内。例如,雇主或保险公司不能要求受雇者或承保人,必须提供个人基因检测的资料,以作为雇用或承保时的判准。
文章来源: 中时电子报
(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