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epochtimes.com)
胚胎幹細胞潛藏龐大的商機,但同時也存在倫理爭議。昨日的一場論壇上,部分法律專家認為,國內有必要對胚胎幹細胞研究進行立法,使研究者不致感到茫然或趁勢取巧。他們並建議,管制胚胎幹細胞研究時,應掌握「告知後同意」、明確釐清捐贈者與研究者的利益歸屬,及視胚胎幹細胞為其他所有途徑都失效時,最後才採用的途徑。
經濟部技術處廿九日舉辦「因應廿一世紀生物技術革命之法制維新」研討會。邀請國內外生技與法律專家,共同探討後基因時代個人化用藥趨勢、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引發的法律爭議等議題。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尤清表示,各國對胚胎幹細胞研究的管制鬆、緊不一。其中又以德國與英國為兩種不同的代表。原則上,德國禁止胚胎幹細胞的輸入與應用,英國則是准許。
至於台灣,尤清表示,目前與幹細胞研究有關的法律規範,主要以「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及「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範」為主。前者是衛生署依法定職權所訂定的命令,並無法律授權基礎;至於後者,僅是衛生署醫學倫理委員會作出的決議,連職權命令都稱不上。尤清說,他打算在九月提出台灣版的胚胎與幹細胞研究保護草案。
銘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英玲則提醒,解決生物醫學研究自由與保護胚胎利益的衝突,比例原則是一項重要的機制。歸納各國管制模式可發現,唯有動物胚胎幹細胞無法達成研究目的時,才能使用人類胚胎幹細胞;而且,除非既有的幹細胞株無法滿足需求,否則不能再破壞新的胚胎以萃取幹細胞。
人類基因草圖解碼,固然為疾病預防與個人化醫療帶來福音。但伴隨而來的個人基因資訊的「歧視」與「隱私權」問題,亦被熱烈討論。其中,又以職業雇用及保險給付兩大領域引發的問題,最受關注。
前美國能源部人類基因組ELSI計畫主持人葉思禮(Michael Yesley)廿九日表示,禁止基因歧視的立法,通常已含括基因隱私權的概念在內。例如,雇主或保險公司不能要求受雇者或承保人,必須提供個人基因檢測的資料,以作為雇用或承保時的判准。
文章來源: 中時電子報
(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