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改革与制度创新 (34)

中国大陆的宪政民主道路
张祖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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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积累民主实践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荀 子

随着对民主之必要条件的充分认识和满足这些必要条件之意志的出现,我们就能行动起来保护民主,并且 ,更为重要的是,促进民主的理念和实践。

——[美]罗伯特.达尔

宪政民主不是坐着等来的,也不是口号喊出来的,而是靠无数次的实践活动逐步争取来的。征诸世界各国的历史,凡是已经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国家莫不如此。我们不妨以英、法、美三个最早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国家为例,看看这三国的人民在争取宪政民主的过程中的所进行的实践活动,也许会对我们有一些启示。

英国人争取自由、民主、宪政的历史最为长久。在欧洲,英国的王权从最初时期就要比其他国家强大。早在1066年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就把土地划成一小块一小块分封给贵族和近臣,并命令他们向国王宣誓效忠。早期的贵族为了争取有限的自由,发动了无数次反对王权的斗争,虽未能动摇王权统治,却取得了两项重要成果,即大宪章和议会。1215年的“大宪章”(宪法学界多数学者赞成以英国“大宪章”作为宪法产生的标志)是在诸侯、僧侣的逼迫下由国王约翰签署的。其中最重要的几条规定是:国王在没有征得贵族同意时不可随意收取贡赋,也不能任意向臣民勒索财款;“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的审判,不得将任何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也不得令我等群起攻之,肆意讨伐。”条文还规定,假如国王违背诺言,贵族就有权拿起武器驱逐暴君,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民都应站在起义者这一边。虽然约翰王并未遵守大宪章,但是大宪章确立了一条影响深远的原则:国王(君主)的统治权力不是无限的,它应受到必要的制约,国王应该在法律的控制之下行使权力(这正是宪政的基本含义)。

议会成立之初,是国王向各地摊派捐税的协商会。在大宪章制定后,国王就不得任意征税了,他必须和各地“商议”,而“议会”的名称就出于法语的“商议”一词,本是协商征税的意思。此后,15世纪英国进入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产生了新贵族。新贵族与新兴的工商业者以向国王请愿的方式,迫使国王接受了1628年权利请愿书,进一步确立了“不经议会许可,国王不得征税”,“非经法律正当手续不得逮捕、拘禁”,“没有有罪证据,不受司法审判”,“公民住宅不得随意侵入和住宿”等宪法原则。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把丧失民心的国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断头台,建立了共和国。后来又经历了克伦威尔军事独裁统治、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和1688年光荣革命,英国人在经历了400多年持续不断地争取自由民主的斗争之后,才凭着自身的坚韧和智慧,建立起适合本国实际的宪政民主体制——君主立宪政体,并一直沿续至今。

直到不久以前,英国这个十分重视传统的国家还在进行宪制方面的改革。1999年10月26日,经过长时间群情激昂甚至火爆的争议,英国议会上院终于通过了工党政府提出的“本世纪以来最激进的”上议院改革法案,并将该法案提交下院讨论通过。该法案取消了已实行600多年的上议院议员贵族世袭制,撤销了上议院所有759名世袭贵族议员的参政议政权(在过渡期内保留92名世袭议员席位,但不得将议员席位传给他们的后代)。目前,上议院的改革仍在进行,对上议院的组成和权力的改革方案尚在拟议之中。到下届议会召开时,上议院将会面目一新。面对着势不可挡的改革大潮,贵族们只能“无可奈何花落去”,惟有静悄悄地走开。真是“形势比人强”。

法国人和英国人一样爱好自由。但他们面对的是更为强大的专制王权,因此他们为争取自由民主所进行的实践活动就更加艰苦卓绝。大革命前的法国,国王有着无限的权力。法国的王权是欧洲专制的典范。这种制度的基本原则只有一条,就是“朕即国家”。法国的专制制度至路易十四时达到顶峰,路易十四以太阳作为自己的象征,认为自己的光辉如太阳一样,普照众生。18世纪末,法国专制制度已经到了腐败透顶的程度。路易十五统治时期,让他的情妇蓬巴杜和杜巴丽管理国家,朝政一片混乱。路易十六继任国王后,整天游玩打猎,皇室生活极其奢侈,挥金如土。加之对外战争连年不断。结果造成国库空虚,债台高筑,财源枯竭。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国王决定召开三级会议(第一等级为贵族;第二等为僧侣;第三等级主要由资产阶级构成),以解决税收问题。

因不满国王的专制和暴虐,第三等级在人民的支持下单独开会,于1789年6月17日通过决议,宣布成立国民议会,同时宣布国民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纳税方案必须由国民议会批准通过方能生效。7月9日国民议会又宣布为制宪会议。国王闻讯后,立即出动军队,宣布解散制宪会议。在这个紧要关头,巴黎人民奋起承担了保卫制宪会议的使命,宣布举行起义,并于7月14日攻占了专制暴政的象征——巴士底狱。国王在胜利的人民面前,被迫下令把军队撤走,他的解散制宪会议的企图遭到挫败。(7月14日革命,标志着法国争取自由民主斗争的胜利,所以后来被法定为法国的国庆日。)假如路易十六是奥伦治亲王,7月14日便是法国的光荣革命,法国就会在君主立宪的道路上顺利地走下去。但路易十六不是法国的威廉三世,他不甘心当立宪国王,只要有一丝可能,他就要掌握绝对的权力,而绝不与他人分享。

为了限制国王的专制权力,议会于1789年8月4日废除特权;8月26日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1791年9月3日,法国的第一部宪法被通过,法国成为君主立宪国。路易十六虽然被迫在宪法上签了字,却想方设法进行反攻倒算,甚至不惜借助外国势力的武装干涉来恢复自己昔日的权力。终于导致1792年8月10日的人民起义,攻入王宫,逮捕国王。立法会议根据民意,废黜国王,召开国民公会。9月22日国民公会在巴黎开幕,宣布废除王政,成立共和国(即历史上的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3年1月21日,顽固的路易十六被人民送上了断头台。

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迄今的二百多年间,政治风云变幻多端,政治形势不断变化,其间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后颁布过14部宪法。然而,法国人民争取自由民主的斗争实践从未停止过,并且作出了巨大牺牲,留下了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业绩。以今天的眼光来审视法国革命史,当然有许多值得省思的经验教训(总结这些经验教训超出了本书的任务,好在国内外已有不少人做了这项工作);如果没有一代又一代法国人民前赴后继地英勇奋斗,就不可能有存续至今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和牢固建立的宪政民主政体。

美国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从1607至1732年的120多年间,英国殖民者在北美东部先后建立了13个殖民地,迁徙了大批欧洲移民和非洲黑奴。因此,美国人民要想实现自由民主,首先要争取民族独立。美国人民很早就有争取自由民主的传统。1620年11月11日,102个新教徒移民在一艘名为“五月花号”的移民船抵达科德角港口后,为建立普利茅斯殖民地,订立了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公约中明确规定实行人民自治、制定正义和公正的法律。该公约和早期的佛吉尼亚议会被西方学者称为美国政治制度的两大奠基石。

1693年,康涅狄格地方议会制订了一个基本法——《基本条令》规定,由当地居民选出行政长官和议会成员。1776年的《麻塞诸塞公告》规定:“主权永远属于人民的全体;它从未能授予也不能授予一人或少数人,伟大的造物主从未赋予人在持续时间上或程度上无限压迫他人之权。”美国人民为摆脱英国殖民统治者的奴役和压迫,争取民族独立,于1775年——1783年进行了伟大的独立战争。1775年4月5日,十三州的代表在费城召开了第二届大陆会议,决定募集志愿军,并把民兵整编为“大陆军”,任命华盛顿为总司令,发动独立战争。

1776年7月4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由杰弗逊等人起草的《独立宣言》。《独立宣言》的发表标志着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所以,7月4日这一天,后来就被定为美国的国庆日。1789年9月17日,由各州代表签字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并一直沿袭至今。在此期间,曾于1786年6月爆发过规模浩大的谢司起义。此后,在1812年6月,还曾发生过第二次独立战争;1859年的约翰.布朗起义;1861——1865年解放黑奴的南北战争(1865年主张解放黑人奴隶和实行“民有、民治、民享”的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19世纪70—90年代的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贯穿20世纪的要求种族平等、妇女平等的平权运动(产生了象马丁.路德.金这样闻名遐迩的黑人民权领袖)。正是在美国人民不屈不挠的民主实践的基础上,才产生了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一系列关于人权的权利法案,也才使美国的宪政民主政体逐步得到改进。尽管美国的政体至今仍存在一定弊端(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政体),但是在美国这样实行宪政民主制度的国家,允许公民公开地讨论和批评国家政治,指责总统,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各项权利,公民享有实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有理由认为这种政治制度是富有生命力的。

我国近代历史上,有不少人结合先进国家的经验,论述过民主实践的重要作用。孙中山就是其中杰出的一位。中山先生曾根据革命实践的需要较为深入地研究过实践(“行”)与理论(“知”)关系,并在当时流行的进化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认识论。在他提出的认识论中,把“行”——实践提到首要的地位,充分肯定实践的意义和作用。

他认为“行”——实践具有广泛的可能性(“行易”),它是人类认识乃至人类进化的重要手段。他说:“且人类之进化,以不知而行者为必要之门径也。夫习练也,试验也,探索也,冒险也,之四事者,乃文明之动机也。生徒之习练也,即行其所不知以达其欲能也;科学家之试验也,即行其所不知以致其所知也,即行其所不知以求其发见也;伟人杰士之冒险也,即行其所不知以建其功业也。由是观之,行其所不知者,于人类则促进文明,于国家则图致富强,是故不知而行者,不独为人类所皆能,亦为人类所当行。”(《孙中山选集》上卷P162)从认识论角度来说,孙中山的上述见解有两个重点:一是“行先知后”,认为人们在“知”——认识事物之前,可能而且已经在“行”——实践,不知而行不仅是广泛存在的客观事实,还是人类认识和进化的必要“门径”;二是“行以致知”。

孙中山认为人们在“行”——实践的过程中可以获取关于外界的知识——“知”,“行”——实践乃是由“不知”而“致其知”的途径和手段——“能实行便能知”。通俗地说,就是实践在先,认识在后,由实践产生认识,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同时,孙中山又对“知”进行了认真考察,认为人们从实践中所获得的“知”有着“真”与“伪”的区分,并非所有的“知”都是“真知”或“科学的知”,“舍科学而外之所谓知识者,多非真知识也。”他进一步提出:“学理有真的假的,要经过实验才晓得对与不对,如象科学上发明一种学理,究竟是对与不对,一定要作成事实,能够实行,才可以说是真理。”(这大概是国内最早的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论断之一。)他还以大量的事例论证了获取“真知”的困难;而行动(实践)则是每日每时都在进行的,相比之下,要容易得多。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孙中山提出了著名的“知难行易”的学说。这一学说若放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但是,这个提法本身容易给人造成误解,仿佛理论很难、很重要,而实践很容易、相对来说不那么重要(孙中山本意并非如此)。

古人云:“知之非艰,行之维艰”,虽有一定的片面性,但也并非全无道理。实际上,知固然难,行亦不易。理论十分重要,实践亦必不可少。胡适在《知难,行也不易——孙中山先生“知难行易说”述评》一文中说过:“治国是一件最复杂最繁难又重要的技术,知与行都很重要,纸上的空谈算不得知,卤莽糊涂也算不得行。虽有良法美意,而行之不得其法,也会祸民误国。”因此,知与行、理论与实践,二者都不可偏废。(待续)(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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