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問題解答】

臨時拘押(二)

文/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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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5月30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我的親屬因牽連刑事案被臨時拘押,兩個多月還沒有被放出來。請問:甚麼人可能被臨時拘押?臨時拘押的期限有多長?被臨時拘押的人是否可以保釋?

答:(接上期)庭審程序允許被關押人員在對自由和拘押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時,要求預審法庭的庭長在上訴判決公佈之前中止拘押。上訴必須在自由和拘押法官做出決定的10天內提出。緊急釋放程序應在上訴的第2天提出,預審法庭應該在3天之內做出決定。

決定可以:

-中止執行拘押;
-撤銷自由和拘押法官的決定;
-用司法監管代替拘押;
-確認拘押決定。

重罪嫌疑人受到司法審查者的拘押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法官可以在對質審理後每6個月將拘押期延長6個月,最高判刑在20年以下者的拘押期不得超過2年,超過20年者的拘押期不得超過3年。恐怖罪、敲詐勒索罪、淫媒罪、販毒罪、組織犯罪等特殊罪行或數罪並罰者最多不得超過4年(刑事訴訟法第145-2條)。

最高刑期不超過5年、未被判過一年以上實刑者的臨時拘押的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但自由和拘押法官可以每4個月將拘押期延長4個月,最長不得超過1年。重罪嫌疑人(見上文列舉的種類)不得超過2年。

在上述期限過後,如預審結果顯示釋放嫌疑人仍會帶來巨大的社會風險,預審法庭可以在收到自由與拘押法官的書面理由後,再次將拘押期延長4個月,可判重罪者延長8個月。輕罪嫌疑人的臨時拘押期最多為2年零8個月,重罪嫌疑人為4年零8個月。

需要照料10歲以下子女並與其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可以免予臨時拘押,改為佩帶電子手環在家服刑。

臨時拘押的條件較為寬鬆,預審法官可在10天內不公佈嫌疑人的身份,該期限可延長一次。

預審法官或者檢察官可隨時決定釋放嫌疑人,提出釋放的檢察官應在5天內把建議提交給自由和拘押法官。後者應在3天內做出答覆。此外,被拘押者也可向預審法官提出釋放申請。預審法官除了將申請提交公訴檢察官之外,還應在5天內將申請提交自由和拘押法官並說明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得到答覆的被拘押人員可直接向預審法庭提出復議。預算法庭應在20天內給予答覆。在預審法官拒絕釋放的情況下,預審法庭應在15天內答覆。若預審法庭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做出答覆,除特殊原因外,應立即釋放嫌疑人。如果預審法官連續4個月內未提審嫌疑人,後者也可向預審法庭要求釋放,預審法庭應在20天之內做出答覆。

被無罪開釋的嫌疑人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9條向上訴法院提出賠償,當事人如不服上訴法院的決定,可要求最高法院臨時拘押全國委員會進行重申。被判處徒刑者的臨時拘押期將從刑期中扣除。(完)@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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