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改革與制度創新 (8)

—中國大陸的憲政民主道路
張祖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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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憲政民主的歷史淵源

子曰:溫故而知新

——《論語》

憲政民主思想淵遠流長,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古羅馬甚至於氏族社會時期。關於古代氏族社會,美國傑出的人類學家摩爾根曾作了深入研究,並留下了他的傳世名著《古代社會》。摩爾根在書中寫道:「政治的萌芽必須從蒙昧社會狀態中的氏族組織中尋找;然後,順著政治制度的各種演進形態,下推到政治社會的建立。」

根據摩爾根的研究,在氏族社會人類政治觀念的發展從蒙昧時代的高級階段,中間經過野蠻時代,最後進入文明時代,表現為三大階段:

第一階段為部落的酋長會議,是由各氏族選舉的酋長組成的政府。可稱之為「一權政府」。所謂的「一權」是指酋長會議。這種政府在低級野蠻社會的部落中是普遍流行的。

第二階段的標誌是由酋長會議和一個最高軍事統帥平行並列的政府,可稱之為「兩權分立政府」。酋長會議分工執掌內政,最高軍事統帥執掌軍務。最高軍事統帥的職位就是後來的最高行政長官、國王、皇帝和總統等職位的萌芽。這種形式的政府在低級野蠻社會的部落組成聯盟以後始露頭角,到中級野蠻社會才開始確立。

第三階段是由一個酋長會議、一個人民大會和一個最高軍事統帥所組成的政府。可稱之為「三權並立政府」。這種政府形式出現於進入高級野蠻社會的部落中,如荷馬時代的希臘部落和羅木盧斯時代的義大利部落等。在人民大會出現之後,酋長會議依然存在,但它開始被置於民眾的監督、制約之下,在處理最重要的公務時不得不服從一個由人民組成的大會的認可或否決。這個大會並不提出任何措施,它的職能是認可或否決,作出最後的決定。酋長會議從此不再通過重要的公共決議,而變成了一個預先籌商的會議,其權力僅在於提出和制定法案,但這些法案只有通過人民大會才能發生效力。這種政府一直持續到政治社會之形成。例如,在雅典人中,一直維持到酋長會議變成元老院、人民大會變成公民大會時。這兩種組織其實正是近代議會、國會或立法機構的兩院的前身。

後來,由於社會的發展和國家的產生,使得氏族民主制逐步消亡了。

古代的氏族社會民主制是最原始的民主制。已經包含著現代憲政民主的萌芽。氏族社會的政治權力不是脫離社會,淩駕於社會之上,而是融合於社會之中,要受到社會制約,它須在氏族成員的監督和制約下行使其有限的職權。無論是氏族首領、酋長,部落和聯盟的酋長會議,除了執行全體氏族成員的意志外,再沒有什麼特權了。即使是後來產生了相互並立的三權政府,民眾也是決定因素,最後的權力集中在人民大會,人民享有最後的決定權。當國家產生以後,情況就發生了變化。國家雖然是從社會中分離出來的,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但它一經產生就開始具有自身的獨立意志,成為淩駕於社會之上的一種帶有強制性的力量。這種強力機關逐漸擺脫人民的控制,成為人類社會所特有的人文景觀。

國家產生以後,政治權力得以逐漸擴張,人民的權利卻日漸消蝕。尤其是在各種專制政體的統治之下,人民的權利幾乎蕩然無存。但是在古代的希臘和羅馬,卻創立了足以流傳百世的民主共和政制,在世界政治史上留下了十分豐厚的政治遺產。尤其是古希臘的雅典民主制,對於憲政民主的發源,貢獻十分巨大。

據應克復等著的《西方民主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記述,雅典民主制有以下基本特徵:

主權在民。雅典民主制是城邦民主制,是小國寡民的民主制。享受民主權利的公民不過四、五萬人。薩托利在《民主新論》中寫道:「當民主一詞出現時,它所指的人民是古希臘城邦中的民,它是一個聯繫緊密的小共同體,一個以當場決定方式工作的集體決策機構。」「明顯的一個因素是量的或規模的因素。據修昔底德說,聚集在人民大會中的雅典人最多為5000人,一般是在於2000人到3000人之間。」這是使雅典民主制具有直接民主形式的一個基本原因。然而,直接民主還是間接民主還不能說明某種民主的本質。主權在民,才揭示了雅典民主制的本質。伯裏克利在著名的《喪禮上的演說詞》中說:「我們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是因為政權是在全國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體現主權在民這一特徵,在國家權力結構上是,(1)公民大會是最高的國家權力機構;(2)全體公民皆可參與的法院與公民大會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

年滿20歲的雅典公民集體構成「公民大會」,一年中定期舉行40次會議。由議事會召集,舉行特別會議,對議事會提交的議案作出通過、修正或否定的決定 。國家的法令、政策和一切重大問題,諸如宣戰、媾和、結盟、徵收直接稅等,都要由公民大會批准。「議事會」是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其實際作用是雅典的真正重要的統治機構。各種議案,皆由它提出,公民大會作出決定後,又由它去執行。它不但是立法機構,還是政府的中央行政機構,具有巨大的多方面的權力。外國使節只有通過它才能接近人民,各級官員大都接受它的管轄。它可以監禁公民,甚至判處他們死刑;它又可以作為一個法院,對犯人進行審判。它有全權管理財政、處理公共財產和徵稅。雅典的艦隊及其武器直接由它控制。議事會不過是執行公民大會意志的從屬機構。最矚目的重要官員——10司令官由大會直接選舉,並可連選連任。他們不只是軍事長官,在內政外交上負有重要權力,其地位猶如現代政府的總理或首相。但是,他們的權力必須得到公民大會的同意和支持,否則,就會立即被趕下臺。

公民具有對官員和法律的實際控制權,他們通過法院實現這一權力,法院是屬於全體公民的。雅典法院所具有的地位與現代法院有很大不同。他們除了在對民事或刑事案件作出司法判決外,還享有行政和立法的權力。法院的成員(或稱陪審員),是由各區提名的。任何年滿30歲的雅典公民都可以被挑選出來擔任這項職務。總共有6千名陪審員,每年由選舉產生,然後經抽籤分配到各個法院行使職權。每個法院都是一個非常龐大的機構,通常都有500人以上。他們既是審判員,又是陪審員。審理案件中,首先對訴訟各方提出的案件就罪與非罪進行表決,如斷定有罪,然後就確定量刑進行表決。法院作出的決定是最後決定。因為雅典法院的理論是:法院是以全體人民的名義行事和作出決定。它同公民大會一樣,兩者都直接代表人民。

體現「主權在民」這一特徵的,還表現為雅典公民「輪番為政」。雅典政治向全體公民開放。官職不再受財富和門第的限制。

權力制約。雅典的民主制實行嚴格的權力制約。這種權力制約並不是現代國家的國家權力機構之間的相互制約,即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制約,而主要是城邦的公民集體對官吏的監督和制約。如前所述,議事會這一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受到公民大會制約;同時,後者也受到前者的制約。此外,議事會還受到法院的制約。《雅典政制》有這樣的記載:有一次,議事會認定一個名叫呂錫馬庫斯的人犯有死罪,並把他交付給行刑吏準備執行;在他正坐著等死的時候,來自阿羅珀刻村的優美裏德斯救了他。優美裏德斯依據法律提出,公民未經陪審法庭判決不得處死。到了陪審法庭舉行審理的時候,呂錫馬庫斯被判處罪名不成立,得以免罪,於是他得到了「鼓槌下人」(即免于刑杖之人)的綽號。人民因而剝奪了議事會判處死刑、監禁和罰金的權力,訂出法律,凡議事會所通過的罪和罰的判決案必須由法官送交陪審法庭,而陪審官的任何投票都應當具有最高權力。對官吏的審判,一般由議事會來進行,但議事會的審判不是最後的,還可以向陪審法庭上訴。議事會還審查將於次年任職的職員資格以及9執政官的資格。本來,議事會如認為他們不合格,有加以拒絕的最高權力,後來,這種終審權歸到陪審法庭了。總之,議事會這一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職能的權力機構,受到公民大會、也受到由人民直接廣泛參與的法庭的制約。

法院還對官員和法律進行控制。所有通過抽籤選舉和舉手選舉的雅典官吏,在任職前,其資格皆須先經審查;其次,一個官員在任期結束時,可以責成他對其所作所為做一次檢查,這種檢查也是向法院做的。第三,每一個官員任期結束時,還要專門查對他的帳目和檢查他經手的公款。法院的控制並非只限于官員,法院還控制法律本身。它不僅能審判一個人,而且能審查一項法律,因而使它具有了一定的立法權。這樣,「議事會」或「公民大會」的一項決議可能受到來自法院的一種特殊形式的令狀的攻擊,以至於斷定該項決議違反憲法。這可以看作今日之違憲審查制的前身。(待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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