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會王博案二審開庭紀實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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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訊】時間:公元2007年4月27日上午8點30分到13點40分 天氣晴朗
地點:中國河北省會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中審判大庭
審判長:呂玲 審判法官:裴衛華 劉斌 書記員潘女士(20多歲)
公訴人:賈玉山 岳崑崙 操作電腦的工作人員(男,30多歲)

庭下旁聽法院領導:魏淑貞(刑事審判庭長)

辯護律師:北京律師李和平、黎雄兵、張立輝、李順章、鄔宏威、滕彪(除滕彪律師在旁聽席外均穿律師袍)
被告人:王博 王新忠 劉淑芹

旁聽人:5位家屬,及法官警察和政府人員約40多人

包括八部份
前言
一、開庭前的小插曲
二、核實被告人身份,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並分別向三位被告人訊問,律師向被告人提問
三、公訴人出示證據並分別向三位被告人訊問
四、辯護律師質證
五、法庭辯護
六、被告做最後的陳述
七、法警圍毆滕彪律師
八、法輪功學員感謝辯護律師

前 言

河北省會王博案在海內外正義人士、良心人士的努力下,二審於2007年4月27日在石家莊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但王博案一審中存在的「事實嚴重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在二審中都沒有得到糾正和補充。
在適用法律層面
公訴人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被告人進行指控,卻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如何利用邪教組織,以及與邪教組織的關係,更沒有舉證「法輪功就是邪教」的法律依據。

公訴人只是說法輪功被定為邪教眾所周知。辯護人一致反駁:這種關係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關鍵而重大的事實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和充分的證據來支持,決不是用這種方法來推斷認定的!法庭上是不能隨便用「眾所周知」的,向「地球圍繞太陽轉」這種常識性的公理,可以用眾所周知。對法輪功的定性,涉及上億民眾的信仰自由基本人權,怎麼能不負責任的用「眾所周知」簡簡單單的四個字來定性呢?公訴人一直不語。

而辯護律師發表了聯合簽名的《憲法至上、信仰無罪》的辯護意見,從憲法、立法、司法等各層面,系統全面的闡述了「王博、王新忠、劉淑芹踐行憲法權利無罪,堅持信仰無罪,傳播信仰無罪、宣講自己的苦難遭遇及澄清事實無罪!」

在事實和證據層面

本案從證據取得、證據鑑定、證據出示等程序都嚴重違法,認定三名嫌疑人有罪的證據嚴重不足,是本案致命的硬傷。

就是公訴人也在法庭上承認,本案證據程序方面存在嚴重瑕疵。一審證據存在的嚴重缺陷,二審中公訴機關沒有補充、沒有糾正、沒有調取新的證據,並且還違法出示了一審中沒有出示質證的證據,程序嚴重違法。

一審控方的主要證據是第二被告王新中的口供,但在二審法庭上,王新中推翻了所有一審時的證供,並陳述了辦案單位刑訊逼供的過程。二審法庭已經調查清楚王新中的口供因為取證非法而無效;

對第二被告王新中和第三被告劉淑芹的犯罪事實,沒有確鑿充分有效的證據認定被告人涉嫌犯罪;

唯一能夠確認的事實是王博自述錄製了《焦點訪談背後的殘忍和欺騙》,但王博說:只是對自身經歷的事實進行澄清所做的自由表達和聲明,不是犯罪行為。如果沒有2002年4月7日、8日,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節目對自己的歪曲報導,自己也不需要錄製自述音像澄清事實。可以讓央視「焦點訪談」的採訪記者到法庭上,與他們當面對質! 公訴人不語。

所以要求二審法庭真正做到把本案辦成經得起歷史考驗的鐵案,糾正一審的錯誤判決,無罪釋放王博一家三人。請海內外正義人士關注!

一、開庭前的小插曲

2007年4月27日開庭前,法院內外戒備森嚴。內有法警,大門外有公安、特警和便衣,而且頭一天就有大批的警察在街頭遊蕩、盤查。

中共當局一方面對外宣稱王博案依據法律辦事,公開開庭,只要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由本人親自辦理旁聽證就可以進入旁聽;一方面下命令,打壓阻撓法輪功學員到法庭旁聽。

在開庭的前一天下午,所有在法院辦理旁聽證的家屬和法輪功學員都遭到騷擾:石家莊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市區各公安分局、郊縣各公安局、市區各派出所警察和居委會成員一齊出動,上門「做工作」,威脅他們不許參加王博案的公開開庭,並宣稱這是「上級的命令」。他們還利用恐嚇法輪功學員家人的手段,以達到利用其家人阻止法輪功學員參加開庭旁聽的目地。其中有的法輪功學員被限制人身自由。 開庭當日早晨石家莊及周遍縣市的每個派出所都派警察到法院門口圍追堵截。

上午8點多,石家莊中級法院的大門口就聚集了上百的警察和便衣,無論什麼人,只要接近法院大門口就被盤查。石家莊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長鄧方也在現場督陣。便道兩邊停滿了警車和派出所常用的白色麵包車,整個現場一片紅色恐怖。

8點10分左右,法輪功學員梁業寧帶著前一天辦理好的旁聽證,到法院門口準備進去旁聽,還沒走到大門口就被早已守侯的石家莊市東苑派出所警察,三、四個人連拉帶拽塞到旁邊的白色麵包車裡帶走了,留下了梁業寧的抗議聲;接著法輪功學員邱麗英來到門口要求進去旁聽,中級法院的門衛與警察串通一氣,在邱立英進門時故意拖延問話時間,同時打手機叫來警察。一輛警車衝進法院院內,將已進入中級法院院內的邱麗英抬起來強行輛進警車裡帶走,邱麗英高喊「法輪大法好」!一週後邱麗英雙臂的兩塊青紫淤痕還清晰可見。在法院的門口中共的警察就是這樣對待兩個弱女子,就是用這種方式「執法」的。據說在她們兩個之前還有一名法輪功學員被以同樣的方式綁架。到當日中午11點多,警察接到上級指示後,將邱麗英和梁業寧放回。

8點30分左右,能容納50人旁聽的中審判大庭,只坐了兩個人。律師找到審判長強烈抗議,「為什麼27人辦理旁聽證,只有幾個人進來,不是公開開庭嗎?!為什麼抓旁聽人?」法官只好又放進了3個人,被告親友總計5人旁聽。 期間,坐在旁聽席上的刑事審判庭長魏淑貞,跑到法院大廳呵斥法警:「為什麼放這麼多人進來?!外面的公安是幹什麼吃的?!」。然後轉臉又跟律師說「沒有按時開庭是在等旁聽人」。

旁聽席上還有一些法官和政府人員,後來陸續進來一些值勤的警察也在旁聽,石家莊市電視台在錄像,有一個人在照相,法庭裡面有兩個攝像頭在攝像。這就是中共的所謂「公開開庭」。

二、核實被告人身份,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並分別向三位被告人訊問,律師向被告人提問

審判長宣佈開庭後,三個被告人王博一家分別被兩個男女法警押到法庭上,帶著手銬。李和平律師提出要求,未定罪前只是嫌疑人,請去除戒具,審判長同意。問明身份後,先留下王博,去掉手銬,讓坐在被告席上,後面坐著兩個男女法警。

1、公訴人賈玉山宣讀起訴書,然後就起訴書內容向王博發問。

王博認為一審判決所列罪名都是對自己的迫害,對所謂的犯罪事實也堅決不認同。王博只承認自述錄製了《焦點訪談背後的殘忍和欺騙》,但只是對自身經歷的事實進行澄清所做的自由表達和聲明,不是犯罪行為。如果沒有2002年4月7日、8日,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節目對自己的歪曲報導,自己也不需要錄製自述音像澄清事實。王博說,可以讓央視「焦點訪談」的採訪記者到法庭上,與他們當面對質!審判長呂玲打斷過兩次,但王博還是堅持說完。

王博的辯護律師黎雄兵在向被告人發問前,首先對庭審沒有做到公開開庭的審判程序提出了抗議,認為依法辦理領取了旁聽證的27名旁聽人員,沒有被允許進入庭審旁聽席,並有3人被強行帶離,法律所要求的公開審判程序沒有得到遵守。

2、法警帶走王博,帶上來王新忠。

王新忠臉色憔悴、腳步沉重、走路不便。趙縣人民醫院檢查確診他患有高血壓(200/120mmhg)及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自己說左側胳膊和腿麻木,身體明顯消瘦。離開法庭時,王新忠自己無法站立,是兩個法警從座位上攙扶起來的。

賈玉山宣讀起訴書並向王新忠發問,將一審石家莊市國保大隊警察偵查階段刑訊逼供得到的六次口供,用投影在大屏幕上播放。王新忠推翻了所有的口供。

張立輝律師問王新忠:你有六次口供,是以你當時的口供簽字為準,還是以現在法庭上說的為準。王新忠回答:以現在法庭上說的為準。並詳細敘述了自己被逼供的經過。石家莊市國保支隊的李勇、翟萌、宮X力等警察,恐嚇、欺騙王新忠按照他們的意圖說,就可以回家了。當時王新忠被關押在河北省法制教育中心,期間警察當著王新中的面打電話,讓人把老虎凳等刑具都拉過來,生銹的擦一擦。因為王新忠以前被打傷過腰和肋骨,想自己年過半百,身體還有傷,承受不了。口供裡有的是自己按照警察的意圖編造的,也有很多內容不是自己說的。簽字時,室內光線暗,王新忠眼睛花看不清,在警察的欺騙和催促下就簽了字,所以一審的所有口供都是不實的。

張立輝律師認為,本案王新忠的口供及簽署的扣押清單等是在偵察人員威脅上老虎凳的刑訊逼供下作的虛假陳述。一審已查明的部份事實如懸掛橫幅的虛假供述、撰寫《一個少女的自述》的虛假供述、杜撰傳單數量的虛假供述等事實已充分證明王新忠的口供不真實,這些證據因取證程序違法、內容虛假而不能作為本案定罪的證據使用。

鄔宏威律師向王新中提問,你的血壓低壓多少、高壓多少、心臟病是什麼類型的?

王新忠回答,低壓120(mmhg)、高壓200(mmhg)、是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

鄔宏威律師繼續說,依據司法部的相關規定,王新忠的身體狀況完全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請合議庭考慮。

3、劉淑芹身體消瘦,但精神狀態很好。

賈玉山宣讀起訴書,指控劉淑芹以寄信的方式給鄰居高藏雙散發法輪功傳單一份。劉淑芹否認寄過信,並陳訴高藏雙住在自己家對門,自己的鄰居也不只高某一人,完全可以當面說,何必費事給他寫信呢?一審判決是對自己的迫害。

劉淑芹的辯護律師鄔宏威質疑:

(1)證人高藏雙無故拒不到庭作證,所以其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2)法庭沒有查明高藏雙向公安機關提交傳單時,信封是否被拆開;如果信封已被拆開,裡面的內容可以被更改,真實性就無法確認;
(3)案卷顯示,郵寄傳單的信封上郵戳日期為2002年6月,那時劉淑芹正在勞教所關押,劉淑芹沒有散發該傳單的時間。審判長讓書記員記錄在案。

三、公訴人出示證據並分別向三位被告人訊問

三位嫌疑人全部上庭,公訴人賈玉山念扣押物品清單並出示:三台打印機、兩個切紙刀、一個塑封機、一台手提電腦、一個訂書器、一小箱墨汁、一個網易拍相機、一堆雜亂無章的印刷品(所謂的360份傳單)、26張光碟、一個提包。

公訴人分別問三個嫌疑人,這些東西是你的嗎?王博只說手提電腦是自己的,其餘的東西家裏沒見過;王新忠說我們家沒有這些東西;劉淑芹稱是對自己的栽贓迫害。

四、辯護律師質證

1、取證程序嚴重違法

所有扣押物品清單沒有當時當場確認簽字,所有電子物證沒有封存固定,連起碼的民事證據要件也達不到,不能確定其真實性,不能做為本案物證。

辯護律師一致認為案卷材料中,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國保支隊扣押物品、文件清單顯示,只有王新忠一人的簽字,而且抄家日期是2006年7月27日晚,而簽字是在王新忠被帶回石家莊、距抄家日期近一個月後補簽的,而非當時、當場確認。況且劉淑芹、王博根本沒有簽字,劉淑芹、王博對扣押物品的情況不予認可。基於此,不能確定扣押清單的真實性,不能做為本案物證;
所有電子物證都沒有封存固定,由於電子證據具有極易被更改的屬性,其內容可以隨時被刪除、修改和添加。所以根本無法確定涉案電子證據,如手體電腦、網易拍相機、移動硬盤、優盤、電子書等存儲內容的真實性,不能做為本案物證;

2、公訴方沒有查明本案的做案工具,單憑扣押的物品根本不能作為定罪依據。

鄔宏威律師認為,第一、需要鑑定傳單上的墨跡和現場搜到的打印機使用的墨是否相符;第二、因為傳單是彩色的,還需要鑑定現場的打印機是否具備彩色打印功能;第三、下載打印傳單,需要具備上網條件,但扣押的物品中並沒有上網卡、家裏沒有電話、也沒有寬帶,怎麼上網呢?

呂玲打斷髮言讓簡明扼要,鄔宏威律師說「好、可以」,第四、手提電腦沒有刻錄功能,扣押物品清單中也沒有刻錄機,怎麼能說光蝶是被告人刻錄的呢?第五、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登記的打印機名稱為什麼相矛盾?

3、360份法輪功傳單的認定事實不清

李順章律師認為公訴方要對傳單從形式和內容上進行分類,把不是法輪功的內容要去掉,然後當庭清點具體數量,讓法庭確認是否夠所指控的數量360份。這是最基本的做事規範,更是公訴方的法定舉證職責。

公訴方隨即從360份中抽出兩份所謂的傳單,卻是李洪志先生的照片。

李和平律師強調法輪功學員是不會把師父的照片當傳單發的;

鄔宏威律師抽出的是「致未來幸運同胞」卡片,內容是推薦他人看《九評》。全文600多字、3個自然段,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法輪功」三個字,從內容上跟法輪功無關;從數量上,其尺寸和《九評》書一樣,有理由認為是《九評》書的一部份,不應該單獨認定為是傳單;

還有的律師抽出的是週報,應該是一套報紙計算成一份等等。

公訴人賈玉山針對律師提出的查清事實的要求,認為辯護律師對事實認定的「較真」是理想化的辦案方式。審判長呂玲說法庭上不可能讓律師一頁頁查證、一頁一頁數,讓律師庭下查。

李順章律師認為:舉證依法是公訴方的法定責任,關係到被告命運,尤其本案關係到一家人的命運,公訴方必須把傳單內容分類、份數查清。認定當事人有罪的關鍵證據「360份宣傳單」,那麼雜亂無章的一堆,什麼內容都有,沒分類,沒封存,當場當地當時沒有當事人簽字認可,尤其是一審時連偵查機關的預審卷中都未曾出現的證據怎麼今天突然出現在二審法庭上了呢?公訴機關怎麼能夠證明是偵查時所收集的呢?如果不能證明,又何以成為本案量刑證據呢?實際上,這些今天突然冒出來的所謂證據根本不是2006年7月27日晚在大連查抄的,而是在2006年8月下旬大約一個月後,在河北省會法制教育中心,由石家莊警察誘騙讓王新忠補簽的。其真實性根本沒法考證,怎麼能作為證據呢?!在公訴方沒有具體清點數量的情況下,辯護律師當庭清點,發現所謂傳單《致未來幸運同胞》數量僅僅是270多份,遠不足360份,也不夠起訴的法定數量300份。

鄔宏威律師認為,公訴方的檢察官應該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將傳單證據分門別類、認真登記造冊,作為本案這種特殊的背景和廣泛的影響力,檢察機關這種草率的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的態度,確實令人遺憾!審判長呂玲臉紅。

4、關於刻錄26張光蝶,證據嚴重不足

公訴人稱有26張光蝶與法輪功內容有關,律師要求檢察機關將光碟中的法輪功內容向法庭播放,審判長讓公訴人選出有代表性的一張播放。可是耽誤了一段時間才播放出來,大屏幕上顯示的卻是歷史學家辛灝年正在講解中華歷史,浩瀚的長江黃河、巍峨的古長城,電視畫面清晰、氣勢宏偉。後面旁聽的警察都在議論:「這就是辛灝年哪,講的真好,畫面真美。」 審判長喊「趕緊把聲音去掉,快進」,一停還是中華歷史;再喊「快進、快進」,還是如此內容;黎雄兵律師好心的提示公訴人別著急,再找找看。放錄像的小伙子無奈的說「這一盤都是這個節目(辛灝年正在講解中華歷史)」。審判長呂玲大聲喊「關掉、關掉、關掉」。

黎雄兵律師認為,庭審現場播放展示的光碟內容是歷史學家在講中華歷史、民族復興和國家統一,從頭到尾根本沒有出現「法輪功」三個字,和法輪功有什麼關係?顯然不能作為本案物證,呂玲只好讓書記員記錄在案。

鄔宏威律師說,手提電腦沒有刻錄功能、扣押物品中也沒有刻錄機、電腦裡沒有可供刻錄的內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購置空白光盤,怎麼能說光蝶是被告人刻錄的呢?

5、關於「法輪功」的鑑定標準和鑑定人的資格和權限情況沒做舉怔

鄔宏威律師認為,一審沒有查明鑑定「法輪功」的鑑定標準和鑑定人的資格和權限情況。如,國家新聞出版署針對認定淫穢、色情出版物的標準和權限問題,發佈了《關於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和《關於鑑定淫穢、色情出版物權限的通知》。同樣,認定某種宣傳品是否具有「法輪功」的內容,必然要有國家相關部門制定標準、劃分權限、規範鑑定人員的資格。但一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述情況就認定涉案的傳單含有「法輪功」的內容,顯屬主觀認定錯誤。鑑定涉案傳單、光盤是否含有法輪功內容,石家莊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技術鑑定書》[石公刑技文(國)字(2006)02]沒有法律依據,石家莊市公安局沒有法定的鑑定「法輪功」的資格。

期間呂玲以節約時間為由打斷髮言,讓用一句話概括,鄔宏威律師答應「好,可以」,然後繼續按照原來的思路表達完了辯護意見。

黎雄兵律師認為,本案中石家莊市公安局關於光碟、傳單等「具有法輪功內容」的鑑定結論由公安機關出具,屬於法定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定罪量刑依據採用。

根據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及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的鑑定活動系指為解決案件專門性問題,運用科學理論和成果並藉助專門的儀器和設備,對有關人身、生物檢材、痕跡、物品等進行檢驗的科學實證活動。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的檢驗鑑定項目限於法醫、痕跡、理化、聲像、心理等八個方面。

而本案中,關於部份光盤以及電腦硬盤、U盤等設備存儲內容的鑑定,分別由石家莊市公安局和石家莊市公安局網絡警察分局進行鑑定,並作出了「有『法輪功』宣傳內容」的鑑定結論。該鑑定行為已經超出了公安機關的鑑定權能和範圍,屬於無效鑑定。

公訴人岳崑崙強辯的說,是否為法輪功內容一目瞭然,有文化的人一看就知道,沒有必要進行司法鑑定,純粹是浪費司法資源。

鄔宏威律師回答,我們都是法律人,對事物的認定應該客觀理性;我們也不可能是全才,事物的客觀屬性必須由專業部門的具有專業知識人士鑑定。我是不能「一目瞭然」一眼就看出來,如「致未來幸運同胞」卡片和在法庭上播放的光盤,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法輪功」三個字,依據什麼說是法輪功內容呢?可能檢察官有特異功能吧。法庭內大家哄笑,公訴人臉紅。

6、關於網易拍中「天滅中共快退黨」條幅的照片。

李順章律師認為,沒有證據表明王新忠、劉淑琴拍攝儲存「天滅中共快退黨」條幅的照片,而且即使此事實存在,也不能證明其行為目的。行為目的事實也是公訴方要舉證的範圍。否則,不能武斷的認為有此行為目的。

一審判決書認定該事實的證據有四,其中證據一即使表明王去過掛橫幅的地方,但是無法證明其懸掛過;證據三隻能證明該證人看見有人懸掛但無法證明該人就是王;證據四隻能證明橫幅的存在也無法證明王掛過橫幅;證據二中,網易拍中存有照片也無法推出該照片系王新中拍攝、存儲。

因此,辯護人認為王新忠是否有拍照的行為不能認定,況且拍照這種行為也不違反任何法律,寫進判決書並作為定罪量刑的酌定情節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錯誤的,應予以糾正。

鄔宏威律師認為,不能確定劉淑芹存儲懸掛條幅的照片

第一、沒有查明網易拍相機本身能存儲,還是存儲卡存儲;第二、網易拍相機沒固定、封存,存儲的內容可以隨時被更改、增加。

7、王博補充發言

對於所謂的證據王博補充到:她的電腦沒封存,其中存儲的內容已經不真實了,誰都可以做手腳。當時大連的公安人員向她說過,他看到電腦裡存儲有關於音樂方面的內容,還問王博是否作曲的,並以此誘惑王博配合他們錄製口供。同時王博還向法庭說明她的父母都不會操作電腦,和普通人家一樣,她的爸爸王新忠上班養家,媽媽劉淑芹種花做飯洗衣,照顧一家人的日常生活。電腦只是自己在用,和她的爸爸媽媽無關。(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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