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從判刑到平反——法院歷次判決書和裁定書
判決書一
阜新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75)刑字第65號
罪犯張兆太、男、四十歲、漢族、家庭出身未劃成分、本人成分學生、大學文化、原籍上海市長寧區蕃禹[番禺]路,捕前住阜新市第一機床廠獨身宿舍,系阜新市第一機床廠技術員。(現職下料工)
上列罪犯因現行反革命一案,業經本院審理完結。查明:
張犯自幼受反動家庭影響,資產階級思想嚴重,早在高中讀書時就寫過「變異記」「愛情與罪惡」等所胃[謂]的小說,從中散佈一些資產階級觀點。於一九五八年在天津南開大學讀書時被定為右派分子後:又寫了「瑪麗路易士小姐的悲喜劇」,並給蘇聯駐上海領事館寫信訊[詢]問莫斯科電影製片廠的地址沒得逞。於一九六五年代[戴]帽畢業後在南開大學農場勞動期間,寫了極為反動的黑書,「雪」和「信」用以攻擊無產階級專政,攻擊領袖,攻擊我黨對右派分子改造政策。以及書寫什麼「在文化大革命中紅衛兵用彈弓打路燈」的情節等等。寫後長期保存他處,上述犯罪事實張犯捕後,供認不諱,並有親筆字跡原稿在卷,屬實無疑。
查張犯出身於反動家庭,雖經多年的無產階級教育,資產階級世界觀沒有得到改造,在高中讀書時就寫過資產階級方面小說,尤其是上大學被定為右派後,在農場勞動不滿,書寫極其反動的小說,攻擊我黨對資產階級專政。其語言非常惡毒,氣焰十分囂張。核其所為,已構成現行反革命犯罪,應予懲處。但念捕後尚能坦白交代。本院為保衛文化大革命勝利成果,保衛反擊右傾翻案風斗爭取得更大勝利,保衛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順利進行,嚴厲打擊一切階級敵人的反革命活動,鞏固和加強無產階級專政。根據廣大群眾意見要求,按照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及罪犯認罪表現。依法判決如下:
罪犯張兆太因現行反革命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一九七五年三月二日起至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第二天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九七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阜新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印戳)
裁定書一
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1978)刑複字第96號
張兆太,男,四十三歲,漢族,捕前住阜新市第一機床廠獨身宿舍,系一機床廠技術員。現押於盤錦勞改隊。
張兆太於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經阜新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以(75)刑字第65號判決,按現行反革命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執行在案。其母牟寶銓提出申訴,經本院審查認為,原判適用法律失當,特裁定如下:
一、撤銷阜新市海州區人民法院(75)刑字第65號判決書。由原法院進行再審。
二、將張兆太釋放候審。
本裁定為終審,不准上訴。
審判長:孔繁魁
代理審判員:劉慶春
代理審判員:吉樹林
書記員:李玉民
一九七九年一月四日
(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印戳)
(法院通知)
張兆太:
速來阜新,本院對你宣判。
法院
(阜新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印戳)
79.3.15
判決書二
阜新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判決書
(78)刑申字第2號
申訴人牟寶銓、女、七十四歲、住上海市長寧區番禹路弄四十二號,(系原判被告張兆太母親)(注)_
申訴人對我院(75)刑字第65號判決以現行反革命罪判處張兆太有期徒刑七年不服提出申訴。我院再次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張兆太因被定為右派分子不滿。而用寫「小說」發洩對黨和無產階級專政不滿,雖屬於思想反動,但尚構不成現行反革命犯罪。故改判決如下:
撤銷本院(75)刑字第65號判決,對張兆太無罪釋放。
審判員:傅政新
書記員:彭德全
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阜新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印戳)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第二天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到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定書二
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刑事裁定書
(1979)刑上字第18號
上訴人張兆太,男,四十三歲,漢族,系阜新市第一機床廠技術員。
上訴人不服海州區人民法院(1978)刑申字第二號判決書,以所寫「小說」不屬於思想反動為由,上訴到本院。
經本院審查認為:一審判決書中認定上訴人因被定為右派分子不滿,而用寫「小說」發洩對黨和無產階級專政不滿,屬於思想反動。此種論述不當,應予取消。但原審判決無罪的結果是正確的。特此裁定如下:
取消海州區人民法院(1978)刑申字第二號判決書中「而用寫『小說』發洩對黨和無產階級專政不滿,屬於思想反動」之論述;維持原審判決結果。
本裁定為終審,不准上訴。
審判長:孔繁魁
審判員:段紀元
代理審判員:吉樹林
一九七九年七月九日
(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印戳)
書記員:羅翠萍
(待續)
(http://www.dajiyuan.com)